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01-20 10:46:00   浏览:

发文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2
生效日期:2004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社秘[2004]281号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执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合劳社[2004]17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2004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论工伤发生的时间,用人单位均应按《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
  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此后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原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承担。
  此复。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