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阳江市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9 14:40:00 浏览:
发文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5年05月21
生效日期:2005年05月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阳江市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下称:《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保险费征缴力度,并按照《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我市的社会保险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注意加强保险基金管理,严格做好保险基金使用监督工作,增加基金保障能力。
《方案》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阳江市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和市府办《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阳江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04〕108号)以及《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阳江市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阳府办〔2004〕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统筹的范围及项目
我市对所辖县(市、区)的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社保基金实行统一筹集,市级调剂。
社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对县(市、区)的社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账结算。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包括追缴欠费部分),按实际征缴到帐总额的12%划入市级财政专户,其余到帐的基金当期出现超支的县(市、区),可动用历年积累进行补充。无积累的县(市、区)如能完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分解下达各项目标任务的,超支部分由市负担30%,相关县(市、区)负担70%;如不能完成分解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超支部分全部由相关县(市、区)负责。
实施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留各县(市、区)作本县(市、区)调节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可用历年结余的调节基金进行弥补,弥补后仍然有赤字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80%,市解决20%。
二、保险基金的征缴
(一)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分别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单位按职工或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6.5%缴纳,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三)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5%-2%(按行业确定缴费比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四)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为全体参保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各险种的管理办法
(一)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1)失业保险金统一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条款规定计算。
(2)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符合条件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随失业保险金发放。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补助标准为3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6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计发;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一期免费职业培训,免费标准及申领、拨款办法按《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2〕38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3〕61号)的规定办理。
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失业保险金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银行代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进行资格验证,符合条件的,经社保机构确认后,将其失业保险金划入其银行账户(属农民工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按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各县(市、区)应在实施全市统筹前,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的要求,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二)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
(1)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职工个人缴交的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按缴费基数分四个年龄段的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35岁以下0.6%;36岁至45岁0.8%;46岁至退休前1%;退休人员3%。
(2)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4社保年度,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320元。
(3)住院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的(共付段)支付比例,按医院级别的不同比例支付。三级医院:属在职职工的,由统筹基金支付71%,个人自付29%,属退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73%,个人自付27%;二级医院:属在职职工的,由统筹基金支付76%,个人自付24%,属退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78%,个人自付22%;一级医院:属在职职工的,由统筹基金支付78%,个人自付22%,属退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上述标准,今后将随着政策的调整而变更。
2、医疗保险待遇发放。
个人账户资金由市财政专户统一划拨至县(市、区)医疗保险专户后,再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划至个人账户。
3、定点医疗机构。
对全市各地原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如无特殊情况的,暂不再重新核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凡是市级定点医院,均为各县(市、区)定点医院,各县(市、区)无须重新审定签协议。各县(市、区)新批准设立的定点医院须报市社保局备案。参保人员患病须住院就医的,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地结算的原则支付,不作异地结算。
(三)工伤保险。
1、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如当事人对市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仍有异议的,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2、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
①工伤医疗期内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简称工伤保险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终结期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否则不予支付。
②支付标准:2004年2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0%,单位负担30%,2004年2月1日以后(含2月1日)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用(含康复治疗费),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10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③医疗终结期标准:按(1992)粤劳险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伤残津贴、护理费。
①计发基数:伤残津贴以职工本人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护理费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残鉴定时间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②待遇标准: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4、26、27条规定标准执行。
③计发时间:自批准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职工本人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不同伤残等级标准一次性计发。
(4)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①待遇标准:以死亡时间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丧葬补助金计发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50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亡职工本人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标准按月支付。
②计发时间:自批准待遇的次月起开始计发。
(四)生育保险。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阳府〔1997〕8号)规定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顺产每例包干费用1300元;多胞胎、难产每例包干费用2000元。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市政府可视物价及基金收支情况,对生育保险待遇作适当调整。
四、附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本方案由阳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阳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通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