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5-01-19 14:47:00   浏览:

发文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05年04月28
生效日期:2005年04月28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渝劳社发[2005]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为了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筑企业管理、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统筹社会和谐发展,督促企业为企业所有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危害。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参保计划,加大工作力度。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按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参保登记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定企业缴费费率,核定企业缴费基数、职工人数和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如实地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样式附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要予以吊销。
  四、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劳动保障部门应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互相交流,通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研究协商解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劳动保护和安全监察的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对已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检查,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要督促其限期参加,超过限期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规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今年8月,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筑企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全市范围内的矿山、建筑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等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附件: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