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5-01-19 15:22:00   浏览:

发文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年02月28
生效日期:2005年02月28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渝劳社办发[2005]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市于2004年启动实施了工伤保险。目前,全市参保企业已达7112户,参保职工100.11万人。为确保我市工伤保险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法征收工伤保险费,防止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现就加强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管理工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确定与审核制度,加强对费率确定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二、初次确定参保单位缴费费率时,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渝劳社发〔2004〕24号),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动基准费率。
  三、对所有可以实行费率浮动的单位,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在今年12月按照我市费率浮动规定对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进行测算,并确定其次年相应的缴费费率。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应及时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备案。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应将全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确定总体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五、今年上半年我局将对全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确定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在2005年4月底前对本地区是否按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情况组织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我局。我局将视各区县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督促改进完善。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