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2006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与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0 10:38: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06年03月31
生效日期:2006年03月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社保发[2006]16号
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结果,现将涉及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中使用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2808元,月平均工资为2734元。
  二、凡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做为缴费基数的,月均缴费工资基数为2734元。
  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8202元,按照各险种政策规定,上一年职工月均工资超过8202元的,以8202元作为缴费基数。
  四、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1640元,按照相应险种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外地农民工在核定缴费基数时,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1640元的,以1640元作为缴费基数。
  五、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具体数额为1914元(按四舍五入方法处理)。
  六、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中第二部分的比值C0/C1为2.98。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