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0 10:17: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5年09月11
生效日期:1995年09月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人工[1995]471号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事处、劳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1993年10月1日以后经批准转业到我市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均可按本通知执行。
  二、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
  1.套改职务工资
  军队转业干部以转业时军队职务工资,按1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套入机关对应职务工资档次。
  1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按照国家人事部的答复意见,指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二《职务工资套改表》的比较。比较时,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截止到1993年9月30日。
  2.套改级别工资
  1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按照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按照国家人事部的答复意见是指军队转业干部以1993年9月30日的职务、工作年限,按照85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一《级别确定表》套改级别工资。对于1993年10月1日以后职务变动的转业干部,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京组通〔1994〕第35号,京人工〔1994〕第39号)执行;对于首次确定级别后,又符合《级别确定表》规定年限的,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至1997年9月30日晋升级别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京人工〔1994〕第41号)执行。
  3.职务和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的计算,均按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京人工改〔1994〕第2号)执行。
  三、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
  先按本通知第一条套改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其中,对符合执行京人工〔1994〕第41号文件的转业干部,工作年限计算到转业当年。之后,再按19号文件第二条办理。
  四、对于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批准转业,未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改革,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其工资套改应先按《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1992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套改工资问题的通知》(京人〔1992〕第15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再按工资改革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鉴于我市大部分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已进行了改革,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由所在企业按照不低于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自主确定。
  六、军队转业干部从到地方工作起薪之月执行地方工资制度。
  附: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