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家单位制定的《赣州市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0 10:17:00 浏览:
发文机关: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0
生效日期:2009年10月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赣市府办发[200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赣州市监察局制定的《赣州市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赣州市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 为妥善解决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5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09年底前,确保全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含中央、省及中央、省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下同)退休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停产一年以上的困难企业职工按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逐一办理参保手续。 至2010年,通过财政补助解决全市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大集体职工参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逐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和停产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 1.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中的退休人员(含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下同),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中的退休人员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职职工以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参加缴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3.上述企业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按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参保,财政部门分别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和参加缴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补助。 省属企业参保资金由省财政安排,其中退休人员参保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全额补助,在职人员参保按照参加缴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全额补助。 市、县(市、区)属企业参保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退休人员参保省财政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每人每年补助500元,其余部分根据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助;在职人员参保省财政按照参加缴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补助50%,其余部分根据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助。 (二)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 1.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含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下同),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职职工以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参加缴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3.上述企业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参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参保,财政部门分别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和参加缴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补助。 省属企业参保资金由省财政安排,其中退休人员参保省财政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全额补助,在职人员参保省财政按照参加缴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全额补助。 市、县(市、区)属企业参保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退休人员参保省财政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每人每年补助500元,其余部分根据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助;在职人员参保省财政按照参加缴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补助50%,其余部分根据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助。 (三)上述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参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参保时,应按规定同时参加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60元缴纳,其中个人按每人每年36元缴纳,由单位代收代缴;单位按每人每年24元缴纳。所需资金由个人、企业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筹集解决,对企业单位已经改制破产完毕,企业改制破产时又未预留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其按规定每人每年应由单位缴纳24元的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工作责任 (一)各县(市、区)政府工作责任 根据本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时完成本县(市、区)各类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工作目标;负责筹集除中央、省级财政补助之外,应由县(市、区)政府配套承担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参保补助资金,并确保按时足额到位;确保不因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引发大规模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二)市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安排,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工作调度和督查评估,按规定上报和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并会同财政、国资、监察等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市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市本级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配套补助资金。 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市本级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停产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的摸底审核汇总工作和监督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参保工作,并督促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做好当地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的摸底审核汇总工作和监督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参保工作。 市监察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医疗保险政策落实督查制度要求,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强政策落实跟踪监督,认真做好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市直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下属企业的调查摸底、申报审核和组织参保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配合做好市本级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的参保工作,并督促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做好当地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的参保工作。 四、工作步骤 2009年10月开始至2010年12月底结束,整体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10月底以前)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企业名单和职工人数,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全部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二)申报审核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提供的调查摸底审核汇总情况,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将本地审核结果汇总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组织参保阶段(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负责组织下属企业职工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续,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配合做好参保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组织参保有关工作。 (四)财政补助阶段(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五、工作要求?br /> (一)强化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签订的《目标协议书》要求,结合本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按照既定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抓好落实。各县(市、区)相应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将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到人到岗,建立目标责任制。同时,要加强部门配合,齐抓共管。?br /> (二)强化督查。市政府组织专项工作督查组督查各县(市、区)工作进展,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汇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强化考核。对市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专项考核,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工作较差的通报批评,并列入各部门(单位)、县(市、区)年度考核目标内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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