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发布时间:2015-01-20 10:43:00   浏览:

发文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2
生效日期:2004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内劳社办字[2004]242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
  随着我区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我区现行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与社会发展水平已不相适应。为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2003]462号)的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区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各盟市辖区内各类企业、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1.根据内政办发[2003]46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的计算公式为:
  调整增长数=基数[(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基期职工平均工资)/基期职工平均工资]60%
  调整增长数:是指调整的新增加数。
  基数:伤残津贴的调整基数是指其本人工资的基本工资部分,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数是指调整前的应发数。
  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期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计算。
  2.从2004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死亡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低于700元的,统一确定为700元;享受待遇的比例标准按照内政办字[2003]462号的规定执行。高于700元的按照内政办字〔2003〕46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3.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执行养老金调整政策。
  今后全区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调整,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随着统筹地区养老金的增长适时进行调整。调整办法另行通知。
  三、调整费用支付方式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企业负责支付。其中,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其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经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仍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四、调整时间
  此次调整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不再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