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1 13:39:00   浏览:

发文机关: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31
生效日期:2009年09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珠劳社[2009]100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功能区劳动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5号)规定,现就我市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616元提高到709元。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期为2009年9月至下次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止。按新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本标准的,仍按本标准执行。
  二、适当提高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
  对《关于调整〈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粤府办〔1999〕54号)中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作如下调整: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后每多参加失业保险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