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1 14:04: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27
生效日期:2009年08月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赣府厅字[2009]1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江西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08月27日 江西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 为妥善解决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共同签订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国家四部委《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多渠道筹资,到2009年年底前,将我省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含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下同)退休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所有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并逐一办理参保手续,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国家规定及时拨付,省、市、县(区、市)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至2010年,各级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参照国有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政策,通过财政补助解决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对上述单位在职职工按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补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对退休职工按参保地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同时,要按照要求大力推进解决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要落实现行政策,做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城镇其他各类人员参保工作。到2011年底,力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2%以上。 二、工作责任 (一)各设区市及各统筹地区政府工作责任。负责按时完成本地区各类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工作目标,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负责筹集除中央、省级财政补助之外,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及城镇困难大集体职工等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所需资金,并确保按时到位。保证不因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人群医疗保障问题引发大规模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二)省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按照职能分工,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安排,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工作调度和督查评估,按规定上报和通报相关工作情况;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的筹集和中央、省两级补助资金的按时下拨;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和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国有困难企业职工情况的统计汇总和省直国有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组织参保工作;省监察部门负责对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管。同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察等部门负责组织对全省各地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三、工作措施要求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监察厅四部门联合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以下简称《目标协议书》),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协议书》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工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安排,指导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同时,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确保《目标协议书》各项责任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四部门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协议书》和实施方案要求,明确责任任务,加强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及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准确全面地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属地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国有困难企业、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名单和职工人数,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全部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等各类困难企业和人员政策覆盖条件资格等情况的审核汇总和参保登记、就医报销及基金管理工作,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等各类困难企业和人员情况,认真核定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同时,组织筹集配套资金,监督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级监察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医疗保险政策落实督查制度要求,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强政策落实跟踪监督,认真做好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和监察四部门要建立医疗保险政策落实工作调度、通报、督查制度,定期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目标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查通报,对各设区市实施《目标协议书》中确定的目标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确保工作目标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责任,完善业务流程,认真做好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等各类困难企业和人员参保登记等各项具体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时间进度要求 (一)2009年8月底之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监察厅四部门联合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协议书》。 (二)省财政原则上在中央财政对国有关闭破产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补助资金拨付1个月内,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三)2009年12月底前,各设区市和各统筹地区要将所有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国有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将所有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并逐一办理参保手续。 (四)2010年12月底前,参照我省国有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政策,各设区市和各统筹地区将所有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并逐一办理参保手续。 (五)到2011年底,各设区市和各统筹地区要力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2%以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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