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中省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1 14:22:00 浏览:
发文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14
生效日期:2009年10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黑人保函[2009]335号
中省直各有关参保单位: 为了保障女职工及配偶无工作单位和固定收入的男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待遇,根据《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生育保险基金运营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中省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不足最高支付限额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 (一)生育 1、产前检查280元; 2、自然生产(正常产)。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二级医疗机构1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0元; 3、助娩产(难产)。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二级医疗机构1500元,一级医疗机构1200元; 4、剖腹产。三级医疗机构3200元,二级医疗机构25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0元; 5、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在相应标准基础上增加300元。 (二)计划生育 1、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宫腔镜取环术不超过500元; 2、输卵(精)管结扎术按实际合理医疗费结算; 3、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再生育规定,并办理《计划生育证》的,做疏通输卵(精)管手术按实际合理医疗费结算; 4、人工流产: (1)怀孕13周以内负压吸宫术不超过500元; (2)怀孕14-26周引产术。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一级医疗机构700元; (3)怀孕27周以上引产术,按实际合理医疗费用结算; (4)药物流产230元。 二、男职工生育保险申领条件 符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规定支付范围的男职工在办理生育保险支付手续时,需提供户口及企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和无固定收入的证明材料,除支付生育医疗费外,按男职工所在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给予一个月的生育补助金。 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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