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2 16:47:00   浏览:

发文机关: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30
生效日期:2009年06月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珠劳社[2009]73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教育局: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9〕7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政策,提高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现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缴费年度由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调整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后参保人连续参保的,2009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减收10元(重复缴费部分),财政补贴资金也相应减少划拨10元。
  二、2009年7月1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正式实施,参保人缴费账户应存足87元(其中,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缴费60元,门诊统筹缴费25元,银行手续费1元,保留存折账号费1元),扣减7月、8月已缴费10元,实际需存入77元。
  三、本市户籍重度残疾未成年人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
  四、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即:我市职工医保定点医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