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和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3 10:04:00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26
生效日期:2009年06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09]16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扩大保障范围,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现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从业人员(不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以下: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我市已经建立了职工和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本市所有法人单位(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和从业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农籍职工、外地在津从业人员、台港澳在津从业人员、外国在津从业人员(不包括与我国签署社会保险缴费互免协议国家的国民)以及其他在津从业人员,都应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维护职工和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三、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自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可以根据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