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卫系统内部分配制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3 10:17: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2年11月03
生效日期:1992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政管字[1992]100号,京人工[1992]158号,京财文[1992]2006号,环卫劳字[1992]第3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人事局、财政局、环卫局(处、所),市环卫局有关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卫系统内部分配制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卫系统内部
         分配制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方案
  为巩固、完善、深化环卫系统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同现行环卫岗位(职务)等级工资制相配套的、正常的增资机制,使环卫职工实际生活水平逐年有所提高,以保持这支队伍的相对稳定,保证首都环卫任务的完成,根据市领导的批示精神,环卫系统拟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在包干工资总额内和坚持现行岗位(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分配,并以此作为今后系统内部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
  一、“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包干工资总额的核定
  1.根据国家“八五规划和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职工实际收入年平均递增不低于2%并体现分配向苦、脏、累、险行业倾斜的原则,在上年度环卫系统实发工资总额基础上,由市人事局每年核定一次包干工资总额控制数,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下达给市、区(县)环卫管理部门。
  2.包干工资总额核定后,在任务量未增加的前提下,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3.遇有国家重大工资政策调整时,环卫系统包干工资总额应相应调整。
  (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后,内部自主分配的原则
  1.环卫系统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后,原则上工资制度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脱钩,系统内部不再搞统一的普调式升级。各单位要在包干工资总额内,在坚持现行岗位(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不搞一刀切。
  2.各单位在制订内部分配办法时,要坚持按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责任、劳动实绩进行考核,拉开分配档次,并注意向艰苦岗位和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倾斜,克服平均主义。
  3.转换内部分配机制要充分体现公开、民主的原则,各项规定的出台一定要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大多数职工的认可和支持。
  4.内部自主分配的最终目的是进一步稳定职工队伍,提高生产效率,做到“事事有人干,人人有事干,圆满完成首都的环卫任务。
  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所需经费
  (一)环卫系统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后,需要一定经费予以支持。采取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给予适当补贴、不足部分由环卫部门自行筹集的方式解决。
  (二)1992—1993年度增资财政补贴办法:
  1.市环卫局直属单位增资标准按月人均20元掌握,所需经费补贴由市财政核拨;
  2.区(县)环卫局(处、所)增资标准按月人均15元掌握,所需经费补贴由市、区(县)财政各补贴50%。
  (三)1994年及以后的办法,另行研究完善。
  三、本办法适用于列入1989年环卫系统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各单位。
  四、本办法于1992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