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3 10:06:00   浏览:

发文机关: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24
生效日期:2009年06月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川劳社办[2009]48号

各有关市州劳动保障局、教育局:
  目前,高校即将进入暑假,做好大学生参保的各项准备工作迫在眉睫。根据《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11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水平,减轻患重病大学生家庭负担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高校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大学生参保工作。没有出台实施办法的市州要在今年6月前出台实施办法,确保在9月高校新学年开学时就能及时开展大学生参保工作。2009年的入学新生应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往届在校生也要尽量动员参保。在实施过程中,要规范操作流程,完善各项经办管理措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医保经办机构要出具缴费凭据,并发放相应的参保证(卡)。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高校统一组织到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参保。对于高校跨统筹地区设立分校的,可以在校本部参保,也可在分校所在地参保。
  三、按照《实施意见》的精神,在启动实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各统筹地区应在保证大学生原日常医疗资金的基础上,同步开展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所需经费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统筹安排。各统筹地区要制定出台统一的实施办法,加强普通门诊统筹的医疗费管理,门诊统筹主要依托高校所属医疗机构和基层定点卫生服务机构,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签订好定点服务协议。对于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按人均定额包干的地区,要合理确定付费额度,严格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节余的基金,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四、参保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因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五、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试行首诊制。参保大学生首诊应在定点高校医疗机构或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如需转诊治疗的,应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确定转往上级或外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