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后就医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3 10:27:00   浏览:

发文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23
生效日期:2009年06月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辽人社发[2009]1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当前,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的较多,要求解决异地就医和费用及时结算、异地使用个人账户就医购药问题的反映较多。在暂未实现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跨统筹地区计算机联网和网上结算的情况下,为了满足异地安置、居住退休人员的要求,方便其就医购药,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选择定点医院问题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跨统筹地区安置的,可在安置地选择2-3所不同级别医院拟为本人就医定点医院,经本人与院方沟通同意后,向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和提供安置地户口证明,经批准(备案)后正式作 为安置人员的定点医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安置地定点医院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标准、报销程序等,按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居住地有变化以及定点医院需要变更的,要及时通知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重新申请和重新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患病需要转诊转院到安置地定点医院以外医院(含回参保地)就医的,应当按照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异地安置人员因故回原参保地期间发病,可以在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但应及时报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备案,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处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五)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类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费用,在医疗终结后,要及时审核、结算。
  (六)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相互搞好配合,协助做好异地经办机构对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的审核查询,建立和完善省内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支付监督管理协查机制。
  二、关于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问题
  为了方便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安置地门诊就医和零售药店购药,其安置当时本人个人帐户资金有结余的,可将结余资金发给本人,以后划入个人帐户的资金,可一年或半年发放一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不符合异地安置条件,但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地区居住,个人提出帐户资金领取申请并提供外地长期居住证明的,帐户资金也可发放给本人。具体发放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医问题是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统筹地区要重视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研究解决异地就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异地就医政策和办法,既要防止统筹基金的不合理支出,也要缩短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的报销时限,努力减轻参保人员由于垫付医疗费用数额过大和时间过长造成的家庭负担。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