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3 11:09:00 浏览:
发文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17
生效日期:2004年05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渝财社[2004]86号
为促进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缴拔秩序,制定《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调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市工伤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规范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称“基金)缴拨秩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的区县(自治县、市),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可按本办法申请调剂工伤保险金。
第三条 申请调剂工伤保险基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伤保险费征缴率达到市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市)计划的90%以上,市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以月征收进度为主要考核指标,即:(1)年度计划下达前按上年实际征收数考核,(2)年度计划下达后次月按计划征收数考核(具体考核征收进度见附件一)
(二)工伤保险费收入的50%按月足额上划市财政专户;
(三)动用本级滚存结余存款仍不能保证工伤保险金待遇支出的两个月支付,或辖区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重大事故。
第四条 申请调剂审批程序:
(一)需申请调剂工伤保险基金的区县(自治县、市),在月 度结算后10日内,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填报《工伤 保险基金调剂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二),经当地财政、地税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若因辖区内发生重 大事故,需附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实意见。
(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区县(自治县、市)的申请 和财务报表情况及时进行审核,符合基金调剂条件的,汇总有关 数据与情况后,提出调剂建议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
对不符合申请工伤保险基金调剂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 不予调剂。
第五条 基金调剂方式
根据审批后的调剂方案, 由市财政局将调剂金及时划拨到相关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照经办机构提出的资金用款计划及 时将基金划拨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保证工伤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 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如实填报《工伤 保险金调剂申请表》,不得虚报瞒报有关数据,向上级报送的数据 在相关部门之间要相互衔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定期不定期对下拨的调剂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下拨的调剂金使用情况接受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工伤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一经查实,除不予基金调剂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工伤保险费征缴进度考核表(略)
附件2:工伤保险基金调剂申请审批表(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