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康复服务机构申请工伤医疗或康复服务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5-01-23 11:14:00   浏览:

发文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09
生效日期:2004年06月09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渝劳社办发[2004]12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有关医疗、康复服务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医疗和康复服务的管理,按照《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各医疗、康复服务机构申请工伤医疗或康复服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承担工伤医疗或康复服务的机构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工伤职工就医或康复管理有关规定,建立与工伤保险管理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系统,并有经过培训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
  (四)具备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能力;
  (五)具有治疗工伤(含职业病)或职业病康复所必须的专科科室和相应的检查设施;
  (六)具有独立核算工伤医疗或康复费用操作方案;
  (七)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二、符合条件且愿意开展工伤医疗或康复服务的机构,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医疗或康复服务申请。区县(自治县、市)级医疗服务机构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直属参保单位所属医疗服务机构、市级医疗服务机构、军队所属医疗机构和全市愿意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机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填写《工伤医疗(康复)服务申请表》(附件),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等级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药品监督管理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等复印件;
  (三)辅助检查及大型医疗设备配备情况;
  (四)工伤医疗或康复服务专科特色医疗介绍;
  (五)提供工伤医疗或康复服务工作方案;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上述工伤医疗或康复服务申请资料于2004年6月25日前报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报我局工伤生育保险处。
  三、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对提出工伤医疗或康复服务申请的机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在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意见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公布的工伤医疗或康复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2004年7月5日前将审核后的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报我局工伤生育保险处。
  联系人:周世学,向素萍
  电话:63890820,63862070(传真)。
  附件:工伤医疗(康复)服务申请表(略)
  二○○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