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3 15:27: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08
生效日期:2009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无
市直、蓬江、江海区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江府[2007]9号)和《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江府[2000]2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市蓬江区、江海区(以下简称两区)2009年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全市参保人个人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省统计局公布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的300%,即8277元;下限为省统计局公布2008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806元的60%,即1083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不低于2008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执行,即1264元。 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仍以市统计局公布200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615元为基数计算,即2009年社保年度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在969元(1615元60%)至4845元(1615元300%)范围内申报,被保险人工资低于969元的按969元为基数申报,超过4845元的部分不计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以市统计局公布2007年度蓬江区、江海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87元为基数计算,即2009年社保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在2087元至6261元(2087元300%)范围内申报,被保险人工资低于2087元的按2087元为基数申报,超过6261元的部分不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 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2087元。 以上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六月八日? | | | |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若干政策问题的答复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