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数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6 13:37:00   浏览:

发文机关: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13
生效日期:2009年04月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川劳社办[2009]33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公布了2008年四川省职工平均工资相关数据。经研究并请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就我省200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数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等文件时,以2008年我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038元作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数,用以计发2009年当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核定单位职工及个体参保人员2009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的上、下限。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