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减轻企业等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7 09:52:00   浏览:

发文机关: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2
生效日期:2009年04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减轻企业等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龙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减轻企业等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龙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减轻企业等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
  为减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减轻企业等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秦政办〔2008〕192号)精神,结合实际,就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和参保人员待遇调整提出本意见。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下调为按5.5%缴纳。
  二、降低参保人员住院自负比例。在职职工县内住院自负比例由原来的起付线至8000元个人负担20%调整为18%;8001元至15000元个人负担15%调整为13%;15001元至封顶线维持原来个人负担10%的比例不变。退休人员自负比例由原来比在职职工每个费用段低3个百分点调整为低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负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三、调整尿毒症、肾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的报销比例。尿毒症、肾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用药限使用国产药品,使用进口药品比照国产同类药品价格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二甲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使用的对症治疗的药品,甲类统一按照90%的比例报销,乙类统一按照81%的比例报销。
  四、提高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的报销比例。在二甲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使用的对症治疗的药品,甲类统一按照90%的比例报销,乙类统一按照81%的比例报销。
  五、调整一次性体内置放材料的报销办法。鼓励使用国产医用材料,统一按照乙类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报销。使用进口材料比照国产医用同类材料价格进行报销;不能比照的,按进口材料原价的50%进行报销。
  六、提高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报销比例。通过慢性病鉴定的慢性病患者,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门诊慢性病药品目录内药品,甲类药品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5%,乙类药品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70%。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维持原来水平不变。
  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