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8 11:26:00   浏览:

发文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15
生效日期:2015年01月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人社发〔2015〕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失业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当地财政按规定补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要加大调剂力度,根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赤字情况、历年基金结余情况和财政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