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1 10:05:00 浏览:
发文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09
生效日期:2015年07月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人社〔2015〕7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和卫生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 京 市 民 政 局
南 京 市 卫 生 局
2015年7月9日
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医疗护理保障政策,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意见》(宁委发〔2015〕22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宁政发〔2014〕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制定若干措施,具体如下:
一、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对符合卫生部门《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入住养老机构的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养老机构医务室(诊所、卫生室)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社区医疗机构医保门诊政策享受待遇。
二、支持养老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合作
对不具备内设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鼓励其与所在辖区的基层社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合作,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所产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支持护理院纳入医保定点
对符合卫生部门《护理院基本标准》并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四、提高家庭病床的待遇水平
(一)取消家庭病床起付标准;
(二)降低个人自付比例:家庭病床个人自付比例参照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政策执行;
(三)提高基金支付上限:医保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每月支付限额1350元(符合医保规定支付的家庭病床巡诊费按每周不超过2次计);对设床不足一个月的,按45元/床日限额结算。
五、调整完善老年医疗护理的结算办法
对于入住医保定点老年康复医院和护理院(以下统称“定点医疗机构),年龄70周岁以上患有各种慢性疾病、晚期姑息治疗、以及其他生活不能自理且长期医疗护理依赖的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按以下标准结算:入住定点医疗机构为二级的按100元/床日、为一级及以下的按90元/床日结算,按月结付。对因临终关怀等在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期间经抢救无效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每人不超过15天、每天35元的标准,结算时予以一次性补贴。
六、浦口、江宁、六合、溧水、高淳区按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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