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9 13:39:00   浏览:

发文机关:河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8
生效日期:2008年11月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
(河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河池市财政局、
河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劳[2007]19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妥善解决我市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解决对象
  我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范围
  无生产经营活动并已停产(停止营业)2年以上的国有企业;无工资分配(含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都已停止发放)连续6个月以上的国有企业;资不抵债、已达到破产条件、但未进入破产程序、已名存实亡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退休人员。
  (一)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认定程序
  1、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的国有困难企业,于每年6月1日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将企业退休人员、在职职工花名册和上年度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上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报送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确认。
  2、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已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含现已名存实亡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现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申请,并附企业关闭破产退休人员花名册,以及关闭破产有关证明材料,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原企业主管部门已撤销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职能移交后的部门负责审核)后,于每年6月10日前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每年 7月10日前提出审核意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三、参保资金的筹集、参保办法及待遇
  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可以单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所需费用由企业负责筹集。企业能够足额缴费的,按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享受门诊医疗、住院医疗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一)经审核属于国有困难企业的,改制时,已按当地退休人员前三年平均医疗费用为基数,逐年递增10%,并一次性将原企业退休人员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拨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现行的政策规定,支付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享受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二)经审核属于国有困难企业,企业有部分筹资能力的,退休人员可以按企业所在统筹地区在岗职工的上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和当地的缴费率参保。由企业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同级财政部门视企业困难情况补助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20%-50%,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42元由退休人员个人缴纳,剩余部分由企业筹集。
  (三)经审核属于国有困难企业,企业没有筹资能力的,退休人员参保由企业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职工参保办法给予50%补助,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42元由退休人员个人缴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后,不享受门诊医疗,只享受住院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四)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已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及名存实亡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企业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补助标准按本《实施意见》的三(三)办理。
  (五)经审核属于国有困难企业的,政府批准改制后,在资产变现时,优先按当地离退休人员前三年平均医疗费用为基数,逐年递增10%,并一次性将原企业退休人员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拨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现行的政策规定支付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地财政不再安排资金解决企业退休人员每年的医疗保险费。
  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
  企业化管理的困难事业单位依照以上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