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30 10:44:00 浏览:
发文机关: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28
生效日期:2008年09月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淄劳社发[2008]79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试点范围和参保对象 各区县要按照《试点意见》的要求,及时确定试点单位,制定实施办法,并于10 月底前分别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要对试点单位年满18周岁的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全面摸底,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列为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的参保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享受待遇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二、准确把握政策规定 1、试点期间,各区县以本区县2007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见附表),在5%-10%的范围内,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比例,作为个人最低缴费比例。最低缴费比例的确定,以连续缴费满15年,预期领取养老金标准不低于当地预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原则。参保人可以选择多缴费,多缴的部分,财政不予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养老保险费缴纳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 3、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时,于年满60周岁的当月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后,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发放《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证》,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4、月基本养老金中“(5+基础养老金奖惩点数)%的“5%,系政府给予的当年缴费基数2%的领取补贴,加上从个人账户中列支的当年缴费基数的3%。月基本养老金中的“7%、9%,分别是领取补贴4%加上从个人账户列支的3%和领取补贴6%加上从个人账户列支的3%。 5、每个行政村(居)当年参保缴费率的计算基数是该行政村(居)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缴费人员,其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凭当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证明,不计算为应缴费人员。 6、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未满60周岁的,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已满60周岁的,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养老补贴。 三、规范操作程序 各区县在试点工作中,要按照《试点意见》制定科学、规范的操作流程,严格按照程序运作,确保每个环节运作规范,政策执行公开、公正。 1、个人缴费时间、财政资金拨付时间,由区县在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 2、农村复、退军人服役年限以《退伍证》为准。 3、享受农村独女、独生子女伤残(伤残等级三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养老补助的人员名单,由当地计生部门提供,区县农保处进行审定,在本人所在的村(居)公示3天无异议后确定。 4、参保人员编号分缴费单位编号和社会保障号码两部分。缴费单位编号由7位数字组成。第1位、第2位为区县编码,(即:01为张店区、02为淄川区、03为博山区、04为临淄区、05为周村区、06为桓台县、07为高青县、08为沂源县、09为高新区),第3位、第4位为乡镇编码,第5位、第6位、第7位为行政村编码。各区县以行政村(居)为单位,将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居)统一编码,并报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四、严格执行基金管理规定 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参照《淄博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6]83号)要求进行管理,统一纳入本区县财政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会计核算,在基金账户中新增科目,单独核算。 五、广泛宣传发动 各区县要根据《试点意见》,制定宣传栏,印发宣传提纲、明白纸、政策问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等,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老少皆知,努力提高农村居民对新型农保制度的认识和参保积极性。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要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积极争取区县党委、政府的支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理顺工作关系。要进一步强化经办能力,做好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要使区县农保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中心的农保工作人员,以及村***员都经过培训上岗,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淄博市2007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明细表(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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