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30 10:47: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27
生效日期:2008年09月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穗劳社医[2008]11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本市农业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人员(以下简称农转居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办法》)、《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5]46号,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办法》)、《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农转居人员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农转居人员,按以下办法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按《职工医保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按《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三)集体经济组织中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农转居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转居人员商定,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其他人员按《居民医保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原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转居人员,应当按以上规定转换参加本市城镇医疗保险。
  二、农转居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所需的资金,统一按本市现行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执行。其中,应由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等,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转居人员集体协商确定。
  三、农转居人员根据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到指定相应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转居人员,统一由用人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负责代收代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农转居人员,可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向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申办,也可由个人直接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
  (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转居人员,按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办理参保业务。
  四、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和增城市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30天内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于办理登记次月23日前缴费的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农转居人员,从2008年7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六、本通知自2008年9月29日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