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兰州市地方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30 10:52:00   浏览:

发文机关: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26
生效日期:2008年09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兰政办发[2008]18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兰州市地方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br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兰州市地方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おお?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兰州市地方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お?br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21号)精神,妥善解决我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br />   一、参保范围和目标任务?br />   (一)参保范围?br />   2008年6月底前,全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214号)和《关于转发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填写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调查表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7〕49号)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2号)上报的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br />   (二)目标任务?br />   通过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确保到2008年底,将全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待遇、规范运行,基金不再单独列账管理,不搞封闭运行。?br />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筹措?br />   凡纳入解决范围的全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6300元、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1260元的标准,一次性安排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省上确认全部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补助资金的缺口部分,由省财政补助50%,市、县区财政承担50%。其中:各县区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保资金缺口部分按照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三县和红古区按6:4,其它区按4:6的比例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原破产关闭企业预留的医疗保险资金及时进行清理,足额归集到同级医疗保险基金专户,防止预留医保资金流失。要通过扩面,加强基金征缴和支付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br />   三、补助资金核拨和结算?br />   依据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甘劳社发〔2007〕214号和甘劳社发〔2008〕2号文件规定上报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和基本情况,核定补助资金总量,并于2008年10月底前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80%和省财政补助资金预拨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也应同期补助到位。补助资金按照统筹层次全部划入统筹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统一管理和核算。2009年3月底前,由市、县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逐级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提出补助资金结算申请,并按规定上报有关报表,经省上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驻甘专员办核查。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经财政部驻甘专员办核查后上报结算;省、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省、市财政厅(局)核查后结算,实行多退少补。?br />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程序?br />   (一)实施步骤?br />   第一阶段: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在按照有关规定已上报确认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有关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核实补助企业名单和退休人数。?br />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安排部署有关工作。?br />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进行登记审核,办理参保手续。?br />   第四阶段:省、市审核验收阶段。对参保人员身份进行复核审查,拨付补助资金,对参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
  (二)工作程序?br />   1.2008年9月20 日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实施范围内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预留医疗保险费用进行冻结,核实、清理、归集到统筹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增强基金共济能力。?br />   2.9月底以前完成全市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和上报工作。
  3.10月上旬,召开全市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共同制定《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并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目标协议。各企业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参保登记工作,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br />   4.11月起,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相应的待遇。?br />   5.12月对全市参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
  6.2009年3月底以前,根据省上的规定实施补助资金结算,组织开展专项检查。?br />   五、其它事项?br />   (一)此次解决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在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大额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br />   (二)关闭破产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由于各种原因自然解体的其他企业退休人员,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以自愿参保为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br />   六、工作要求?br />   (一)妥善解决我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保问题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br />   (二)成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兰州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筹集和分配,核拨、核查、结算补助资金;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确认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等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于10 月10日前分别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备案。?br />   (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政府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时限要求,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努力,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将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br />   (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市劳动保障、财政和国资部门。2008年底前,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将按照省上的要求,对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及参保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发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br />   (五)对今后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我市现行医保政策规定留足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及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特点,完善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保证所有参保退休人员都能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