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落实政策补发工资经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1 15:53: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78年12月15
生效日期:1978年12月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一、冤、错、假案件平反后的干部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应该补发的工资要如数发给;对农村生产队社员和城镇居民中的个别人的损失,应予适当补助。
二、补发工资和补助经费的来源:
1.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经费中调剂解决,原单位撤销的由地、市、县主管部门解决。如有困难,由各地、市、县在地方机动财力中安排解决。
2.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一律在各所在企业中开支。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一律由各集体企业单位开支,如开支有困难的,由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在集中的资金中调度解决。
3.农村生产队社员和城镇居民,由各地、市、县在社会救济费中给予解决。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兰州市地方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