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9 09:56: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20
生效日期:2006年09月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国税发[2006]185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此项政策调整的落实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测算企业因计税工资标准调整而减少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全部在年内的预缴申报期内调整。
  二、加强宣传辅导,要利用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新的计税工资政策,让纳税人尽快了解并按新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对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应相应调低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的调整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行业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核定征收户,通过对其经营所得、成本费用、利润水平进行典型调查,分析测算后确定,确保在一个省辖市范围内应税所得率统一。各地应税所得率的执行标准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