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30 11:27:00   浏览:

发文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19
生效日期:2008年09月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劳社老[2008]106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保证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深化对《条例》的理解与把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认真领会《条例》精神,把握《条例》内容。要将学习《条例》纳入部门学习计划,努力提高工作人员学习《条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认真组织开展好对《条例》的学习讨论。可以通过集中授课、专题讨论以及个别辅导等方式深化对《条例》的理解,准确把握条款的内涵。
  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职工群众和用人单位中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广大劳动者,把基层和职工群众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通过媒体、编印宣传提纲、开展政策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把对外服务窗口作为重点宣传阵地,为参保人员提供《条例》新规定新举措的咨询服务,做好对参保人员的政策解释工作。要重点宣传《条例》中的新政策、新精神。要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和范围、做实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和费率等政策作为重点进行宣传,详尽地向职工群众说明政策出台的背景、具体内容和相关配套措施。
  三、扎实推进,妥善做好政策和业务的衔接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准确掌握《条例》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全面部署贯彻落实《条例》。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要继续推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参保率,认真把握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进一步规范最低基本养老金制度,实现新老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与合理衔接。要继续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的配合,及时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征收与基金的安全运行。
  四、依法行政,全面检查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
  养老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进一步严肃纪律,今后凡对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养老金调整等重大政策调整时,各地必须事先向省里报批,不得各行其是,擅自出台政策。各地要对照修改后的《条例》,对本地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没有贯彻落实到位的要尽快落实到位,对不符合《条例》精神的“土政策要抓紧清理和纠正。
  五、上下沟通,确保《条例》实施工作平稳有序
  省厅将加强对各地的工作指导,密切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条例》实施工作平稳有序。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