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生育保险定额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30 14:17:00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05
生效日期:2008年10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劳社局发[2008]17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医保局),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改善生育保险待遇,现就提高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等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100元提高到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300元提高到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500元提高到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800元提高到1100元。
  二、提高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将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由1800元提高到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由1900元提高到3100元。
  三、提高引产定额支付标准。将引产定额支付标准由1000元提高到二级医院1300元、三级医院1600元。
  四、提高宫内节育器置(取)术定额支付标准。将宫内节育器置(取)术定额支付标准由150元提高到200元,将更换宫内节育器支付标准由225元提高到325元。
  五、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日废止。
  二OO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