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属改制企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2 14:55:00 浏览:
发文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8
生效日期:2003年10月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甬政办发[2003]231号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体改办、市总工会《关于市属改制企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0月18日
2003年10月18日
关于市属改制企业工伤职工
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体改办、
市总工会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等法规规定,职工工伤后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实施后发生的工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而实施前因工伤残(含职工病致残,下同)的职工(即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鉴于目前我市市属企业的改制工作基本结束,老工伤职工与原单位之间的关系已经终止,为落实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的医疗待遇,经研究,决定将市属改制企业中的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统筹管理。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体改办、
市总工会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一、实行统筹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0]34号),改制的市属企业中的下列人员,旧伤复发后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管理范围:
(一)1998年7月31日前因工伤残,伤残等级达到1—10级,企业改制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目前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单位支付的;或1998年7月31日前在市属企业中从事职业危害工种,在退休被确诊为患职业病且病因与原从事职业危害工种直接关系的;
(二)1998年7月31日前因工伤残,伤残等级达到1—10级,企业改制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目前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单位支付的;
(三)1998年7月31日前经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确诊为患职业病,其职业病医疗费用目前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单位支付的。
二、纳入统筹管理的费用项目
(一)因工伤残部位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二)职业病治疗费用;
(三)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新维护费用。
三、统筹资金的筹集
(一)资金来源。统筹资金从企业改制后的存量国有资产中按规定标准提取。提取后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二)计提标准。鉴于工伤旧伤复发的不确定性,资金提留按照老工伤职工年均医疗费用提留标准为基数(年均医疗费用提留标准附后),暂计提3年。当资金出现缺口时另行发文明确计提。
(三)提留办法。资金提留以市属企业主管系统(控股集团公司)为单位组织实施,由企业主管部门填报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情况统计表和资金提留申请表,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无资产可提的,由主管部门汇总报市财政(国资)部门核定后,市财政(国资)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四、移交手续办理
(一)各企业主管单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送老工伤旧伤复发职工名单,并提供老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间、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伤残部位(职业病病种)、旧伤复发医疗记录(含检验片据、单据)等原始资料。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情况予以审核确认。确认有困难的,应通过劳动鉴定予以确认。
上述确认意见及相关原始资料由市养老保障管理中心逐一登记备案。
(二)企业主管单位应与老工伤旧伤复发职工逐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有关事项。在协议签订前,企业主管单位应将尚未结清的老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用一次性结算清楚。
(三)企业主管单位应将提留的统筹费用一次性解缴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无资产可提的,由市财政(国资)部门统筹解决,并将资金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企业主管单位应与市劳动保障部门签订书面移交协议,明确有关事项。
(五)自办理移交手续的次月起,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支付。
五、统筹后的医疗管理
(一)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终结后,经审核确属旧伤复发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市养老保障中心在统筹资金中列支。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用结算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二)老工伤职工因伤残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安装或更换,所需费用由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在统筹资金中列支。
(三)职工旧伤复发医疗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等按《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后法规、规章对工伤保险的医疗管理、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统筹资金支付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伤伤残部位旧伤复发、职业病治疗和辅助器具更新维护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他医疗费用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六、实施步骤
(一)各企业主管单位应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移交的各项准备工作。2004年1月1日起,向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工作原则上要在2004年4月30日前办理完毕。自办理移交手续的次月起,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管理。
(二)市属改制企业中的老工伤职业在本次统筹前旧伤未复发,在统筹后复发的,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纳入统筹管理的申请,在按本意风有关规定办理提留、移交等手续后纳入统筹管理,移交前发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三)目前尚未改制的企业,在今后实施可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将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统筹管理。
市属改制企业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统筹管理工作,事关企业改革的大局和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纳入统筹管理的各项任务顺利开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依据本意见,制订具体操作办法。
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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