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地做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发布时间:2015-02-02 14:57:00   浏览:

发文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3年08月01
生效日期:2003年08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375号令公布《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
  为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省劳动保障厅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重视《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增强业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准确性,让广大企业和职工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使企业能自觉遵守《条例》,让职工懂得用《条例》维护自身权益。
  二是做好《条例》实施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在调研的基础上完成有关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同时做好统筹地区相关政策的“立、改、废准备工作。
  三是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为《条例》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四是搞好现有政策向《条例》过渡的衔接工作。在《条例》生效前,各地要正常开展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待遇兑现等工伤保险工作,不得将现有的工伤保险工作推迟到《条例》实施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