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2年企业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2 15:14:00 浏览:
发文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2年04月22
生效日期:2002年04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冀劳社[2002]31号
2001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7864元,月平均工资为656元。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原省劳动厅冀劳(1998)65号、冀劳(1997)81号)文件规定,现就2002年全省企业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1、2001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为11.66%,企业工伤职工的伤残抚恤金按7%的增率进行调整。
2、企业工伤职工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属于完全护理依赖程度的每月护理费为328元;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每月为262.4元;属于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每月为196.8元。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标准分别为:配偶每月262.4元,其他亲属每月196.8元;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其抚恤费标准分别为:配偶每月328元,其他亲属每月262.4元。
4、以上标准执行时间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认定和伤残程度鉴定职责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