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残)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5 09:58:00 浏览:
发文机关:湖北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0年04月10
生效日期:2000年04月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工(公)伤(残)(以下简称工伤)、职业病和比照工伤的血吸虫病致残等级的鉴定,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保障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和职业病、血吸虫病致残程度鉴定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工伤程度鉴定的范围和对象
这里工伤程序鉴定的范围和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职业病和比照工伤的血吸虫病致残等级的鉴定。
工伤性质认定由本人所在单位和医疗检查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确认。
二、关于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至三)。
三、关于工伤人员的有关待遇
1、凡因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计发退休费,其中本人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10%、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可提高5%,但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后,最高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
2、工伤人员在评定了伤残等级后,均可享受相应的伤残保健金(具体标准见附件四)。
3、被评为特等和一等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可享受护理费。从1999年7月起,我省特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护理费为280元、因工致残的一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护理费为220元。
4、工伤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5、工伤致死人员享受因工(公)死亡人员待遇、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享受革命烈士待遇。
四、关于工伤程度鉴定程序
凡工伤人员,由本单位和政府人事部门联系,由政府人事部门介绍到指定医疗技术单位进行医疗检查。省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在汉单位指定在湖北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医疗检查,其中患有职业病和血吸虫病的工伤人员,分别在省卫生防疫站和省血吸虫防治研究所进行医疗检查。各市、州和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医疗检查单位由政府人事部门确定(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省级医疗技术单位检查)。
工作人员工伤、职业病、血吸虫病伤残程度加重或减轻,需重新到指定医疗技术单位进行检查。
五、审批手续
工伤、职业病和比照工伤的血吸虫病致残,经指定医疗技术单位作出检查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在鄂单位报省人事厅评定;各市、州和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机关事业单位分别报该级政府人事局评定。
呈报审批时,需报以下材料:
1、本人工伤或患职业病、血吸虫情况说明(本人工作单位提供);
2、指定医疗技术单位检查结论(医疗单位提供);
3、伤残事故处理终结材料(单位提供);
4、《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残)审批表》一式三份(式样见附件五)
六、其他有关事项
1、成立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评定小组,其成员由有关部门人员和医院专家参加,实行不定期评审。各市、州和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也应成立小组(委员会)、成员由人事部门负责商定。
2、工伤检查、评定及其他有关费用,均有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开支,其中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保健金和死亡抚恤金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
3、工伤人员所在单位原则上每年(最长不超过二年)应对享受护理费和保健金的对象的伤残情况进行复查、经评定小组(委员会)审查后,根据其伤残程度的变化,适时增加、减少或停发护理费和保健金。
4、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坚持工伤等级检查评定条件、杜绝不正之风。
附件:
一、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评定工伤致残等级的条件;
二、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评定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条件;
三、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患血吸虫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四、湖北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表
五、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残)审批表。
湖北省人事厅
二000年四月十日
二000年四月十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的通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