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2-06 11:06:00 浏览:
发文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01
生效日期:2013年06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4号
一、减半征收期限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减半征收范围
全省所有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均执行本公告减半征收的规定。
三、减半征收方式
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调整费率方式执行,即在减半征收期限内将费率调整为现行费率的50%。
四、有关要求
用人单位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截止后,应及时恢复全额缴纳。
用人单位补缴所属期为减半征收期限之前的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时,仍按全额缴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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