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2-06 11:06:00   浏览:

发文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01
生效日期:2013年06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按照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根据《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地税局 辽宁省工商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辽发改办〔2013〕631 号)第一条“按现行标准向企业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减征期至2014年底和第二条“按现行标准向企业减半征收生育保险费,减征期至2014年底的规定,现将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减半征收期限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减半征收范围
  全省所有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均执行本公告减半征收的规定。
  三、减半征收方式
  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调整费率方式执行,即在减半征收期限内将费率调整为现行费率的50%。
  四、有关要求
  用人单位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截止后,应及时恢复全额缴纳。
  用人单位补缴所属期为减半征收期限之前的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时,仍按全额缴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