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9 10:16:00   浏览:

发文机关: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1970年01月01
生效日期:1970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包劳社办发[2007]24号
各旗县区、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用人单位:
  随着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现行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与社会发展水平已不相适应。为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2003]462号)的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市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我市辖区内各类企业、中央内蒙驻包企业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03]46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的计算公式为:调整增长数=原应发数[(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基期职工平均工资)/基期职工平均工资] 60%。
  调整增长数:是指调整的新增加数。
  原应发数:是指调整前的应发数。
  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是指本次调整时间的上年度包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基期职工平均工资:是指上一次调整时间的上年度包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期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计算。
  (二)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执行养老金调整政策。
  三、调整费用支付方式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四、调整时间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待遇从调整年度的7月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不再补发。
  五、申报审批时间
  根据填报对象的不同分为三类表,各企业的劳资部门严格按照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填报(一式三份),并提供《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和《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包头市工伤保险中心统一填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从每年6月1日-15日审批。
  联 系 人:刘淑云   联系电话:515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