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9 10:24:00 浏览:
发文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1970年01月01
生效日期:2006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武劳社[2006]53号
根据《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按照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增长的比例对工伤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18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172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6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52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致残五级增加142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21元/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01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8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60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81元/月;父母、子女增加60元/月。
四、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五、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