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9 10:30:00   浏览:

发文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1970年01月01
生效日期:2006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乌劳[2006]20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以前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及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的处理问题,原则是由原单位负责支付相关待遇,也可通过测算,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调整用人单位保险费率后,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三、全市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借此机遇对本单位工伤人员进行一次清理,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新劳社字[2006]80号文件的规定,衔接好各项待遇的支付工作,积极为在职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切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