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9 10:30:00 浏览:
发文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1970年01月01
生效日期:2006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乌劳[2006]200号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以前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及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的处理问题,原则是由原单位负责支付相关待遇,也可通过测算,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调整用人单位保险费率后,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三、全市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借此机遇对本单位工伤人员进行一次清理,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新劳社字[2006]80号文件的规定,衔接好各项待遇的支付工作,积极为在职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切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