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
发布时间:2015-02-10 09:52: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5年10月26
生效日期:2005年10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劳社劳薪[2005]21号
今年我省调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当用人单位执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金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时,应当与我省最低工资规定衔接,按《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5]20号)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只需另行支付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7年度省属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