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继续做好我省清理和防止拖欠水利建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11 10:29: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1
生效日期:2007年03月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水基[2007]8号
自2003年底国务院部署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以来,我厅按照国务院、水利部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清欠工作,经过3年的努力,我省清理水利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已全面完成既定目标。今年1月,国务院和省政府再次召开了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为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更好的做好清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以清理和防止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水利工程款为重点,带头清偿和防止水利工程建设拖欠工程款。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充分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努力筹集资金,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凡项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工程开工报告。
二、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都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法人要及时向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负责督促检查承包单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凡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在一年内禁止参加任何水利工程的招投标;所有建设工程征用农民用地的,应该补偿到个人的必须发放到农民个人,项目法人应积极参与征迁安置工作的管理,农民为征迁补偿不到位而上访的,项目法人应积极向地方政府反映,落实资金,抓紧补偿到位。
三、要进一步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制度。按照“先落实资金,后立项建设的原则,加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资金来源的审查;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资金来源情况的审查,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批准立项,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四、建立健全市场信用制度。要以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为重点,逐步建立客观公正的水利建筑市场主体及相关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记录水利建设企业市场行为,对恶意拖欠水利建设工程款或民工工资的水利施工企业或应负相关责任的项目经理,其不良行为录入信用档案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五、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三年来的清欠工作经验,在巩固清欠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把清欠工作由清理拖欠向防范拖欠转变,工作手段由行政协调向依法处理转变,工作方法由集中清理向日常管理转变。各市水利(务)局要继续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继续做好清理和防范工作,把长效管理落到实处。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同意开展“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状况专项调查”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