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体育局关于体育运动员退役安置后工资确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11 10:23: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体育局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3
生效日期:2006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通[2008]251号
各市人事局、体育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29号)和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7]3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后重新确定工资办法作以下规定:
  一、由组织安置到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运动员除外),其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确定:
  运动员退役安置后,按安置聘用单位所确定的职务或聘任的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职务、级别工资或岗位、薪级工资,具体确定办法比照苏人通[2007]186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获得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冠军的运动员,高定三档级别工资档次或3级薪级工资;获得非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世界运动会冠军的运动员,高定二档级别工资档次或2级薪级工资;获得全国一类比赛冠军及以上名次(指成绩津贴额不低于全国一类比赛冠军成绩津贴标准)的运动员,高定二档级别工资档次或2级薪级工资;获得全国一类比赛第六名及以上名次(指成绩津贴额不低于全国一类比赛第六名成绩津贴标准)的运动员,高定一档级别工资档次或1级薪级工资;未获得以上名次(指成绩津贴额低于全国一类比赛第六名成绩津贴标准)的运动员,其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不予高定(见附表)。
  若退役运动员原体育津贴高于其新确定的基本工资,高出部分按比例给予适当保留(见附表),保留津贴待以后增加基本工资时逐步予以冲销。其中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和世界运动会冠军的运动员高出部分全额保留,暂不予冲销。
  保留津贴的计算方法是:保留津贴={原体育津贴[基础津贴+成绩津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 }保留比例。
  二、退役运动员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后,其正常晋升的考核年限可与原体育基础津贴晋升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三、2006年6月30日之前,已退役安置到本省机关、事业单位,且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后按规定计发保留工资的运动员,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可按其运动成绩,参照上述办法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原保留津贴在工改时未冲销完的继续保留,在今后增加基本工资时逐步予以冲销。其中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冠军的运动员,其高出部分暂继续保留。
  四、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苏人四[1996]14号文件同时废止。
江 苏 省 人 事 厅
江 苏 省 体 育 局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附表:退役运动员高定、体育津贴保留及冲销办法对照表
比赛名称、名次 高定
级别工资档次
(或薪级)
体育津贴
高出部分
保留比例
保留津贴在增资时冲销办法
奥运会、
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冠军
100% 暂不冲销
非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世界运动会冠军 100% 暂不冲销
全国一类比赛冠军及以上名次
(指成绩津贴额不低于全国一类比赛
冠军成绩津贴标准)
50% 全额冲销
全国一类比赛第六名及以上名次
(指成绩津贴额不低于全国一类比赛
第六名成绩津贴标准)
40%
全国一类比赛第七名及以下名次
(指成绩津贴额低于全国一类比赛
第六名成绩津贴标准)
30%

  注:比赛层次、名称、名次仅指与运动员成绩津贴挂钩的各类比赛层次、名称、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