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13 11:20:00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9
生效日期:2014年07月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4〕6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00元提高到88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760元提高到84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按照2%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480元提高到528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有关要求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标工作,积极组织,认真落实,做好宣传解释和待遇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