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5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2 11:22: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5年11月09
生效日期:1995年11月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财企一[1995]137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5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5]137号 1995年11月9日)
现对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5年实行“两个不超过、“人均目标效益工资办法等工资清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沪财企一[1995]137号 1995年11月9日)
一、清算范围
凡经市府有关委、办,会同市劳动、财政部门,以及企业主管局(公司)会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实行“人均目标效益工资、“两个不超过办法等工资形式的地方国有企业作为工资清算的对象,均属工资清算范围。
二、清算政策
1.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综发[1995]20号文于199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若干意见、沪经劳[1995]367号《关于对部分出口企业实行工资鼓励政策的通知》以及市府、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订的有关工资政策规定为依据。
2.有以下情况的,在计算1995年实现税利时可作适当调整:
(1)根据市清产核资办公室文件规定,某些要企业自行消化的数额大于去年部分而影响利润的,可酌情调整计算。
(2)由于市政重大工程实施项目等,影响企业利润和税收的,可适当调整计算1995年实现税利。
(3)今年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中,被查出故意偷逃税额数,应剔除计算税利。
按以上(1)、(2)款调整计算税利均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财税监交机关会同主管财务、劳动部门审定。
3.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增长可按规定上浮,相反,效益下降,工资也应随之下浮,但下浮的幅度一般可控制在工资基数20%以内。
4.企业今年欠交的税额数,原则上不作为计提效益工资的税利,确有困难的企业,各财税分局可视具体情况,按欠税数的50%至100%幅度内在今年实现的税利数额中扣除。
5.企业1995年新增工资列支成本数不得低于应提新增工资的80%,1996年补列1995年的工资数不得超过1995年应列新增工资总额的20%。
三、有关计算公式
1.当年允许列支的人均工资总额已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1+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减幅度核定同税利的工资比例+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减幅度核定同创汇的工资比例)
其中:
a: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减幅度=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100%
b: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减幅度=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加额核定人均出口创汇基数100%
2.当年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当年实现税利总额(未扣效益工资)当年实际职工平均人数-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
3.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当年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同税利的工资比例)
4.当年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税利计算)=已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同税利的工资比例a
5.当年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创汇计算)=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同创汇的工资比例b
四、清算要求
工资清算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市规定的文件办理,做到清算内容要符合政策,数字要真实可靠,未按规定和未经批准的内容,不得作为清算的依据。
五、清算步骤
今年的工资清算工作分二步进行,12月份进行预清算,明年第一季度正式清算。
企业的工资清算,均应分别填制“地方国有企业实行两个不超过办法工资清算表、“地方国有企业实行人均目标效益工资清算表、“地方股份制企业工资清算表一式四份,送主管局审批后,由主管财税分局签证后自留二份,一份退主管局,一份退企业,企业据以提取工资并作记账凭证。
企业工资清算结束后,各主管局应填报“地方国有企业实行两个不超过办法工资清算汇总表、“地方国有企业实行人均目标效益工资清算汇总表,并于1996年4月底以前送市有关委、办、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和主管财税分局各一份。
六、本通知精神适用于国有工业、商业、供销、物资、城市公用、交通等企业的年度工资清算。
七、工资清算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由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市财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向市财税咨询服务公司发行部(四川中路219弄底)按估定数购买。
以上通知,请即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8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6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