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03 15:50:00 浏览:
发文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27
生效日期:2014年11月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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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职责
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是劳务派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单位监管工作,依法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执法检查活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定期开展本区域劳务派遣情况调查工作,准确掌握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情况,建立工作台帐。
(二)组织开展劳务派遣市场专项整治。
(三)组织实施劳务派遣单位诚信服务体系建设。
(四)按规定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五)按规定开展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按规定开展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七)负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四)《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五)《广东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
(六)《广东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宣传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完善细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标准及配套政策,指导协调各区依法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人力资源局(新区社会建设局):承担本辖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及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开展辖区劳务派遣单位专项整治、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查处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监督检查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牵头协调跨区、重大、敏感案件的查处。
(四)区劳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劳动监察日常执法工作,对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其他:
1.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用工所在地的区劳动监察机构管辖;需要吊销许可证的,提请核发许可证的人力资源部门处理。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日常检查,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投诉劳务派遣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监察机构管辖。
2.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劳动监察机构管辖。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务派遣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劳务派遣经营行为实行许可制度,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务派遣经营前须主动向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各区人力资源局、新区社会建设局)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区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部、省、市要求,制定并实施劳务派遣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做好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
(二)监管制度。
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报告制度。劳务派遣单位应建立员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定期向办理许可的区人力资源部门报告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等法定义务情况。
实行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制度。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办理许可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实行劳务派遣单位网格化管理制度。各级劳动监察机构按照合理的划分规则,以行政区划为依据、以社区为基本划分单位,将本级行政管理区域划分为若干管理责任区域(即网格),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数量、分布等客观情况,明确每个网格的劳动监察责任人,履行本级网格化管理工作职责。
实行劳务派遣单位分类监控管理制度。按照事前预防、动态分类、科学监控的原则,按照设定的标准,根据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动态分类,分为红类、黄类、绿类及白类四种监控类别,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监察。
实行劳动监察信息化工作制度。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实行上门或者网上信息采集、摸底排查工作;劳动监察案件实现网上办理,形成实时、规范流转;应用网络进行用人单位分类监管、诚信档案管理;采用信息系统统计功能,汇总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分析等。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和严重违法行为,及时将违法企业名称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等信息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三)监管形式。
各区人力资源局、新区社会建设局通过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严格行政管理和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全面监督管理。实行分类治理和服务,针对不同类别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指导和服务,着重引导依法签订、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开展约谈工作,对劳动关系不和谐、经营中存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其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劳务派遣单位加入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推进劳务派遣行业发展。
劳动监察通过日常巡视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审查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要求申报的用工信息等措施,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的检查。对劳务派遣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合法、劳务派遣协议是否规范、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对用工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同工同酬、有无自设或者所属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等情况。
1.日常巡视检查: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主动对劳务派遣单位及其劳动场所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制定年度巡查计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定期检查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情况。检查中,各级劳动监察机构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实施劳动监察:进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或者证据材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查阅台账等有关资料,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劳务派遣单位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审计;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2.受理举报投诉: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公示投诉、举报途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者认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将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3.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级劳动监察机构针对劳务派遣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可以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共同进行。
4.审查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要求申报的用工信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通过网络、书面等方式申报订立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员工情况等相关信息和资料,劳动监察机构对申报的相关用工信息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五、信用监管措施
(一)推进诚信制度建设。
1.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公示制度。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按月在本局网站向社会公告,本行政机关许可、备案、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的劳务派遣单位情况。
2.完善诚信制度体系。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深圳市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公众公示以下许可审批的数据项:劳务派遣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注册经营场所地址、许可机关、许可证编号、许可状态。建立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数据库和电子诚信档案,依法逐步建立完善诚信信息披露和公共查询功能。
3.开展诚信服务检查活动。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定期对本辖区劳动派遣单位开展检查,指导劳动派遣单位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对诚信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和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不断提高诚信服务水平。
4.重点打击不诚信行为。将存在不诚信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率,严格实施惩戒措施,采取约谈、曝光、通报、载入诚信档案、责令整改等方式进行惩戒。
5.指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注重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和协调作用,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制定诚信公约,通过行业协会推动劳务派遣单位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二)实施黑名单制度。
1.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劳务派遣行业黑名单: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5)其他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2.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劳务派遣单位,办理许可的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对列入“黑名单的劳务派遣单位,通过深圳信用网“曝光台栏目对外公布,也可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其他方式对外公布,并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记入全市企业信用档案。公布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等信息。
六、协同监管机制
(一)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该单位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人力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从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出发,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落实职责任务,加强内部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人力资源部门严格依法做好行政许可工作,建立健全劳务派遣情况管理台帐。上级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法有序、公开公正、优质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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