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1 11:24:00 浏览:
发文机关: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年01月21
生效日期:2009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湘劳社政字[2009]3号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切实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拉动内需,促进消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的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2009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6%以上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下调1%;单位缴费费率执行6%的统筹地区维持现有的缴费费率不变。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维持不变。其中省直、长沙市等统筹地区,单位缴费费率由8%调整为7%;株洲市、衡阳市、岳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等统筹地区,单位缴费费率由 7%调整为6%。
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安全生产形势较好和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浮一档。其中省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益阳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对参保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下浮一档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衡阳市、邵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维持现有的缴费费率不变。
三、生育保险费率调整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在各统筹地区现有缴费费率基础上下调0.1%,各统筹地区应按照《关于实行生育保险政策项目内分娩医疗费全额支付管理的意见》(湘劳社工字[2007]111号)文件要求,2009年全面实现政策项目内生育分娩医疗费用全额支付。
本通知规定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广铁、电力行业可参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失效]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