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施工企业1994年度百元产值工资含量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4 10:10: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4年12月07
生效日期:1994年12月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财基[1994]5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施工企业1994年度百元产值工资含量清算工作的通知
(沪财基[1994]5号 1994年12月7日)
为做好1994年度本市国有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清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沪财基[1994]5号 1994年12月7日)
一、清算范围:
凡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按市建委、市劳动局、市建设银行沪建建[1994]第803号文的规定,认真考核各项挂钩指标的完成情况,达不到指标要求的应相应扣减含量工资。
二、清算办法:
1.计提含量工资指标计算口径
(1)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
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是指施工企业自行完成按现行价计算的建筑企业总产值,还包括施工企业生产的建材和施工机具外销产值、工业性作业产值、对外运输产值以及对外维修机械设备的产值,扣除营业税、增值税、城市城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提前竣工奖、在国外承包工程完成的产值和劳务收入,以及所属独立核算开展餐饮、招待所等多种经营企业实现的产值。
(2)施工企业外发包(双包)工程按外发包(双包)当年工作量,可按含量工资产值计提含量工资。
(3)施工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还可按当年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额提取含量工资。
(4)利润总额
施工企业计提利润含量工资的利润总额是指已消化当年产值(包括双包、房地产开发)含量工资后的利润总额。
2.计提含量工资的系数
(1)与产值和利润挂钩的产值工资含量系数和利润工资含量系数,按市建委、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和建设银行市分行共同核定下达的系数来分别计算。
(2)外发包(双包)工程含量工资计提系数为3%。
(3)房地产开发含量工资计提系数为2%。
3.含量挂钩工资计提办法
可提含量工资数=自行完成的可提含量工资产值产值工资含量系数+可计提含量工资的利润总额利润工资含量系数+外发包(双包)工作量3%+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额2%
4.制约指标
制约指标的考核仍按沪建施[92]第354号文执行。即:
(1)凡单位工程质量,经市质量监督站一次验收不合格,经过整改合格的,扣减该工程20%的含量工资。
(2)凡单位工程质量,经市质量监督站核验整改不合格的,该工程的产值不得计提含量工资。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按实际经济损失的20%扣除当年提取的含量工资额。
(4)安全生产。施工企业要做到安全生产,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自有职工每死亡一人,扣当年含量工资提取额2万元;外包工(含外发包工程)每死亡一人,扣当年含量工资提取额1万元。
5.实际可提含量工资计算
实际可提含量工资数=可提含量工资数-制约指标扣减数
6.工资总额其他增加数
工资总额其他增加数根据劳动部、建设银行劳部发[1994]164号《关于1994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建设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1994年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企业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从1994年1月起,按照差率在5%以下的人均月增资20元,5%-10%人均月增资35元,10%以上的人均月增资按50元标准掌握,增加当年工资的提取数。
三、企业由于开展清产核资而影响当年度利润较大的,在报经同级财税部门同意后,可酌情照顾。
四、关于包清工等工程含量工资支用范围仍按沪建经[93]第61号文执行。
五、本年度的含量工资清算采用年内先予清算、隔年正式清算办法。各施工企业必须于1994年12月25日以前向同级财税部门申报含量工资予清算申报表,财税部门应于年内批复企业,纳入1994年度财务决算。
正式清算企业必须在1995年2月底前向同级财税部门申报,财税部门在一季度末以前批复。
企业将批复的清算表除作为决算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外,同时报送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基建处、市劳动局综合计划与工资处和建设银行各一份。
请即转告所属企业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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