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7年上海市外经贸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5 09:49: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7年08月06
生效日期:1997年08月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经贸人干字[1997]第985号
上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7年上海市外经贸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通知
(沪经贸人干字[1997]第985号 1997年8月6日)

  为了进一步深化外经贸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不超过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人均创汇)增长的原则,合理控制成本费用中工资性费用的比重,加强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现对1997年上海市外经贸企业工资总量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实行范围
  外经贸系统出口创汇企业和利税企业(包括企业(集团)公司、企业所属分公司、基层等单位)。
  二、考核经济指标
  (一)出口创汇企业实行实现利税和出口创汇复合指标考核。两项指标的比重分别为30%和70%。
  (二)利税企业以实现税利作为考核指标。
  三、工资总额提取考核办法
  (一)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一般按上年清算的应提人均工资总额核定。对1996年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已经超过1996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且由于无消化能力,1996年实际进成本的人均工资总额小于1996年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1997年应相应核减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二)新增工资的考核办法
  1、进出口企业创汇和利税指标原则上以上年实绩数作为考核基数,按当年创汇增长的70%和利税净增长的30%比例计提新增工资;利税企业的利税指标原则上也以上年实绩数作为考核基数,按当年利税净增长1:1计提新增工资。上年实行目标效益工资办法的,如上年实绩低于1994、1995、1996年三年平均数的,应按三年平均数核定。当年完成实绩如低于核定基数的,人均工资总额也应随之下浮,但下浮幅度一般控制在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20%以内。
  2、目标考核办法
  企业当年考核经济指标增长难度较大,难以实行效益挂钩的,在确保完成外经贸委下达的创汇工作目标或财政上缴任务的前提下,当年完成实绩大于或等于上年实绩的,按人均800元提取目标工资;低于上年实绩的,按人均600元提取目标工资。
  3、对能消化本企业富余人员的岗位而招用社会劳动力和外地劳动力,使1997年底下岗待工人员的人数超过1996年底的企业,要按实际增加人数适当扣减新增工资(具体按沪劳综发[1997]44号文执行)。
  4、实行利税挂钩的企业,当年实现利润低于上年实绩的,要按下降幅度同比例扣减随效益增长的工资,但最多扣减40%;实行创汇与利税复合指标挂钩的企业,当年利润低于上年实绩的,要按下降幅度的比例扣减随利税挂钩增长的工资,但最多亦不超过40%。
  四、工资总额列支渠道
  企业工资总额由成本(费用)列支,在工资总额基数全部列支成本(费用)后,当年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数应不低于应提新增工资的80%,次年列支成本(费用)数差额不得超过上年应提新增工资的20%。同时,当年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数低于应提新增工资80%的差额部分,不再核入下年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五、工资总额提取计算公式
  (一)进出口企业
  创汇新增工资=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70%人均创汇增长率年职工平均人数
  效益新增工资=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30%人均利税净增长率年职工平均人数
  当年工资总额提取数=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创汇新增工资+效益新增工资
  (二)利税企业
  效益新增工资=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人均利税净增长率年职工平均人数
  当年工资总额提取数=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效益新增工资
  六、企业(集团)公司工资总量调控办法
  集团公司工资总量的调控,一般应按集团公司管理的国有企业确定工资总量一头控制的范围,考核的经济指标与工资增长办法同上。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由集团公司会财政监缴部门和外经贸委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年末下达各企业的工资总额应抄报财政监缴部门和外经贸委主管部门,作为企业列支成本和财政监缴的依据。企业(集团)公司对各企业分配的工资总额,不得突破当年可提取数。
  七、审批程序
  企业按上述办法提出工资增长方案,于8月底前报外经贸委主管部门、市财政监缴部门审批后执行。由于企业原因逾期报的,外经委将会同财政监缴部门按规定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后直接下达,当年不再给予新增工资。
  八、清算办法
  采取年内预清算,次年第一季度正式清算的办法。企业应将按本办法提取的人均工资总额报外经贸委主管部门和有关财政监缴部门清算。清算的经济指标实绩以外经贸委计划处统计报表和经核准的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企业(集团)公司凡采用所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一头调控的,年末工资一头清算。
  经过清算,对工资超列支部分视作利润,需缴纳所得税,并等额核减下年度人均工资基数。
  外经贸委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并列明所属企业的当年创汇和利税(利润)实绩、工资总额提取、工资总额发放等情况,抄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备案。
  九、制约机制
  将企业当年不发生亏损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否定指标,达不到的不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将上缴税利作为制约指标,主管财政分局可视具体情况,按企业当年欠缴税额数的50%至100%内,在当年实现税利数额中酌情扣除。
  十、有关规定
  (一)对新增工资采用分级递减办法,即新增工资相当于核定工资总额基数20%以内(含20%)的部分,可全部提取;20-50%(含50%)的部分,最高提取50%;5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20%。
  (二)企业发给职工属工资总额口径范围的各种支出必须全部列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资手册的审核签章仍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
  (三)经审计,对确属虚盈实亏的企业,除剔减新增效益工资外,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也将下浮5-10%。
  (四)企业要加强内部用工和工资管理,在工资增长方案确定后,各种劳务用工费用开支总额应控制在1995年的实际水平之内,超过部分应在工资总额内列支。
  (五)为了有效地控制工资适度增长,对企业当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已达全市平均水平200%以上的,除对其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帮困基金外,还必须建立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歉。工资储备金按不低于当年新增工资部分的10%计提。使用工资储备金,需报外经贸委主管部门审批。
  (六)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办法按上海市劳动局沪劳综发[1997]42号文执行。
  (七)实行工资单列的新建企业和企业所属三产、大集体、联营企业的工资总额调控办法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综发[1997]18号文规定执行。对派往新建企业人员的工资总额将作相应剔减。
  (八)对于实行工资单列的新建企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原则上按低于扶办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开业初期工资基数。
  十一、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要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不断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促使企业克服平均主义分配的倾向,发挥工资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建立以人工成本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自我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