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交委《关于解决奉贤区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5 09:50: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奉贤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05月08
生效日期:2006年05月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奉府办[2006]41号
(沪奉府办[2006]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区建交委《关于解决奉贤区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请示》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关于解决奉贤区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请示
区人民政府:
为积极推进建设领域解决和治理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建设,维护建筑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关于解决拖欠建筑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为切实维护建筑民工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确保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在建设领域建立和实施建筑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建设领域建立建筑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坚持实施统一管理、事先告知、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应急支付、按实结算、完工退还的保障管理机制和模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三、奉贤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我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主管部门,并开设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服务窗口;奉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监察保障部门,负责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的监察确认和仲裁保障工作。各镇、开发区要对所辖区域内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负起责任。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时或在办理直接承发包备案手续时,必须同时提交《加强建筑民工工资管理承诺书》。
五、建设领域建立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储存预控管理。所有工程项目的建筑民工工资保障金均应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
(一)建设单位按规定应储存的建筑民工工资保障金额度,为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
(二)施工单位按规定应储存的建筑民工工资保障金额度,为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
六、建筑民工工资保障金储存实行事先告知管理。
(一)对按规定实施施工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在施工招投标完成后,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登记之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同时发送储存建筑民工工资保障金告知书。
(二)对实施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在办理直接承发包备案手续时,或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登记之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同时发送储存建筑民工工资保障金告知书。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接到储存建筑民工工资保障金告知书后,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银行专用帐户足额储存保障金。并向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服务窗口,及时提供保障金储存凭证复印件。
七、对发生拖欠建筑民工工资问题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相关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与责任方协调处理。经协调处理无效的,或遇特殊情况协调解决不成的, 启动应急支付管理。
八、应急支付实施申请、确认、备案管理程序。
(一)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按规定的缴纳额度,要保持在工程总造价的4%,因应急支付而致不足4%时,须在划支不足之日起五日内补足余额。
(二)应急支付的实施由申请人即被拖欠工资的建筑民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写明建设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点、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被拖欠民工工资的事实和实际工资金额等内容。申请人提出的工资数额需经施工单位确认。
(三)申请人应当接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的监查确认和备案登记管理。
(四)申请人到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服务窗口,凭手续齐全的申请,办理工资支付凭单;申请人持凭单到指定银行提取工资。
(五)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服务窗口,应将应急支付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在施工单位的《诚信手册》中如实记录。
九、建筑民工工资保障金在实施工程项目完工后结算退还支付单位。其管理程序如下:
(一)施工单位对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完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办理确认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填写《工程项目建筑民工工资全部已清证明单》。同时该证明须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确认和备案登记。
(二)施工单位需在工地现场将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和《工程项目建筑民工工资全部已清证明单》公示十天,同时施工单位应将工资表、考勤记录、劳务合同等资料存档,以备检查。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合同履行完毕经双方确认完成全部手续后,凭《工程项目建筑民工工资全部已清证明单》,至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服务窗口办理保障金结算和退还手续。
十、在建设领域建立和实施建筑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同时,必须全面强化相关监管措施。
(一)各镇、开发区应加强对辖区内工程项目的管理,从源头上制止各类违规项目的开工建设,若因各镇、开发区缺乏有效监管,使违规项目擅自开工,而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的,则由各镇、开发区自行解决民工工资纠纷问题。
(二)各镇、开发区应加快推进现有建筑劳务单位的业务建设。强化对建筑民工的规范化管理,重点强化劳务合同签订和劳务合同备案管理以及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彻底消除包工头私招闲散零星民工承揽施工业务的现象,从源头和机制上治理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三)各施工单位在实施施工业务分包时,必须与具有相应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专业单位、劳务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杜绝将施工项目盲目分包给无资格、无资质的承包人进行承包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区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要不断强化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发放民工工资管理承诺书》、《建筑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公示牌》专项管理措施。
(五)政府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地方建管专管员队伍,对违规用工与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无建设资金、无建筑民工工资保障金储存、无施工许可证的违规开工项目,依法作出整改、及时纠正,消除可能引发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的隐患。
十一、对既不遵守建筑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又不加强建筑民工工资管理,甚至出现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各种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肇事者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转发。
上海市奉贤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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