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工资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24 13:37: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5年04月24
生效日期:1995年04月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劳综发[1995]41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工资管理试行办法
(沪劳综发[1995]41号 1995年4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工资管理作如下规定:(沪劳综发[1995]41号 1995年4月24日)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市政府批准列入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二、试点单位可参照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在坚持人均实际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单位人均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通过企业与工会集体协商,决定年度工资水平。试点单位集体协商决定的年度工资水平应按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并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备案(市属企业同时抄报主管部门,区县属企业同时抄报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备案),作为列支成本和审计监督的依据。
暂不具备条件进行集体协商决定年度工资水平的试点单位,其工资暂按面上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或股份制企业工资管理等办法执行。
三、由国有企业改建或以国有企业为主新设立的试点单位,其初始工资水平按本市有关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规定,市属的试点单位由主管局审核后(无主管局的由试点单位直接)报市劳动局会财税部门核定;区县属的试点单位由区县劳动局会同级财政核定。
四、试点单位年度工资执行情况和经济效益增长情况[见附表(略)]应于次年2月底以前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备案。
五、试点单位可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特点,自主确定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实行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职工的收入。内部分配方案的确定应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
六、试点单位的经营者,有条件的可实行年薪制,具体办法另定。
七、国有持股单位派任试点单位的兼职董事、监事,由原单位支付其工资福利待遇。实行兼职津贴的,试点单位应将兼职津贴支付给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根据其在兼职中付出的劳动和作出的贡献等情况,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本人。
八、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企业工资管理的若于意见 关于公布上海市199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